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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穆铁虎律师、郑玲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公司已经依法依规及时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股份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10 人,代表股份 62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9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250 人,代表股份 2,54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29%。其中,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 250 人,代表股份 2,547,3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29%。
综上,合计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人数为 267 名,代表股份 90,413,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128%。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人数为 260 人,代表股份 3,173,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2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
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745,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52%;
反对 1,5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45%;
弃权 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5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78%。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744,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44%;
反对 1,5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7%;
弃权 7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5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3%。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754,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51%;
反对 1,6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9%;
弃权 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6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8%。
(四)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749,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95%;
反对 1,6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2%;
弃权 4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6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4%。
(五)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公司申请银
行综合授信及项目贷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731,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99%;
反对 1,5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8%;
弃权 1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5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87%。
(六)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公司担保额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91,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1%;
反对 1,6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5%;
弃权 1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6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1%。
(七)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80,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4%;
反对 1,6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3%;
弃权 1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6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75%。
(八)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92,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99%;
反对 1,6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7%;
弃权 1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6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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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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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鸿 穆铁虎
经办律师:
郑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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