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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278 号
致: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
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
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
道宇达路5号公司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光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
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
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
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3人,代表股份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454,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434%;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9,454,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434%;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9,454,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434%;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9,454,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434%;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49,43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933%;
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9,454,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434%;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关于制定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8,27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907%;
反对28,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曹光客先生与本议案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因此
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9,454,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434%;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九)《关于2026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49,43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933%;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9,430,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933%;
反对2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至议案(九)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十)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继东
张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