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于两江新区慈济路 1 号 8 楼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重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孟显慧律师、代星宇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
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公告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 1 号 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光勇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19,600,622 股,其
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1,666,341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会议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17,934,281 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
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099,35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116%。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
结束后统计。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026,83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37%;反对 72,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4,898,13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884%;反对 75,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94%;弃权 1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1322%。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062,35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10%;反对 3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007,5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519%;反对
决权股份的 0.132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015,02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13%;反对 76,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05%;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62,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3.7455%;反对
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62,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3.7455%;反对
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62,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3.7455%;反对
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93,1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4%,高光勇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4,628,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47%,喻上玲女
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4,628,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47%,任应祥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4,628,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47%,孔令敏女
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4,628,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47%,曾冠军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94,729,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15%,李存军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4,728,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98%,何洪涛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4,705,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860%,韩剑学先
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
独统计。对议案(四)、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
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202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上述事项无需股东表决。
四、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