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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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
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汇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29,758,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755%。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24,5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3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9,75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表决结果:同意 29,75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表决结果:同意 29,75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32,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
数为 18,017,132 股。
表决结果: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 11,735,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2%;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34,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表决结果:同意 29,752,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34,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表决结果:同意 29,622,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04,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72%;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1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3%。
表决结果:同意 29,752,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表决结果:同意 29,75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32,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江泽星先生、郝为可先生、苏进女士、符宁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946,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28,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315%。
江泽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943,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25,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046%。
郝为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943,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8,725,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6046%。
苏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943,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8,725,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6046%。
符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瑶女士、刘双舟先生、刘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6,966,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48,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056%。
李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966,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48,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056%。
刘双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966,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48,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056%。
刘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宏俊先生、孙卫民先生需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 24,224,016 股
表决结果: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 5,526,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43%;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26,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卫民先生需回避表决,回避
表决的股份总数为 18,218,306 股。
表决结果: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 11,532,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5%;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32,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表决结果:同意 29,75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
表决结果:同意 29,62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4%。
表决结果:同意 29,62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4%。
表决结果:同意 29,62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4%。
本次会议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 9、议案 10 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股东会分别选举 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
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其余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会议议案 3、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8、
议案 9(含子议案)、议案 10(含子议案)、议案 11、议案 1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本次会议议案 4、议案 11、议案 12 所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
权。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郑伊珺
陆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