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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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0978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亚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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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
园春兴路 5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65,700,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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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6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43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4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6,313,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7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即《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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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9,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6,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39%。
(二)《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7,8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3%;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4,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5%;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三)《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8,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5,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四)《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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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7,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4,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五)《关于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7,1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3%;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4%;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9%;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六)《关于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7,1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3%;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4,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七)《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7,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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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4,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9%;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八)《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7,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4,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9%;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九)《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27,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4,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9%;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弃权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08%。
(十)《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津贴),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彩男、王景余、苏州
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水男、陆兴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42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4%;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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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4%;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以上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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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易银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真鸣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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