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6-027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票系统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B
座 26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7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
(公司总股本195,539,347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955,304股,下同)
通过现场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为99,072,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7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
表3名,代表A股股份99,072,26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65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7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共计3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56,900
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8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
务所霍吉栋律师、张瑞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与股东代表一同担任计票员和监
票员。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3%;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07%;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2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3%;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07%;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2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0,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04%;反对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97%;反对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6.022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0%;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95%;反对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3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7%;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83%;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2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3%;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07%;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2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7%;反对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83%;反对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194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3%;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07%;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2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2,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23%;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07%;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2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1,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7%;反对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83%;反对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194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72,750,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790%;反对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96%;反对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5.194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0%。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本议案马红富先生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
决股份数为26,390,5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A股股东同意99,14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18%;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20%;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812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霍吉栋、张瑞博律师作为会议的见证律师,进
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