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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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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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洪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开泰
路 18 号 AI+交通产业园 1 幢 7 层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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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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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6,515,9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6%;反
对 49,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表决结果:同意 66,515,9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6%;反
对 49,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表决结果:同意 66,515,5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0%;反
对 49,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75,53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1%;反对 49,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3%;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6%。
表决结果:同意 66,297,3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3%;反
对 268,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4%;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57,33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27%;反对 268,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36%;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7%。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460,9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0%;反
对 104,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7%;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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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20,93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66%;反对 104,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8%;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6%。
表决结果:同意 66,514,0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
对 51,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弃权 25,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7,798,8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389%;反对 51,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4%;
弃权 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98,83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9%;反对 51,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4%;弃权 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
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