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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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河 北 先 河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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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证字[2026]第 082 号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表决通过。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河
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公告编号:2026-017)。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及参
加会议表决,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7人(其中有1名股
东代表作为2名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现场参会),代表公司128名股东,代表股份
合计89,132,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61%。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其中有1名股东
代表作为2名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现场参会),代表公司4名股东,所代表股份共
计83,878,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6人,代表股份14,009,58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1%。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8,754,885股;通
过网络投票124人,代表股份5,254,700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7:《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
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与会股东记
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7项,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88,882,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5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的0.13%;弃权2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66%。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表决情况:同意88,882,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59,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3%;弃权2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6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8,893,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70,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9%;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3%;弃权2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5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8,892,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68,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3%;弃权2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的1.5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8,88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58,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3%;弃权2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6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上就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作了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88,873,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49,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4%;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3%;弃权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7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8,884,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60,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2%;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13%;弃权2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6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寿双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
                                       王文全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
                                       侯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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