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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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仙洞路 8 号光峰科技总部大厦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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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 人,代表股份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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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
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196,667,339 股同意,3,533,463 股反对,519,185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0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96,560,870 股同意,3,639,932 股反对,519,185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7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为:196,670,339 股同意,3,571,580 股反对,478,068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8,627,888 股同意,3,571,580 股反对,478,068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0.5110%。
表决结果为:194,787,106 股同意,5,731,358 股反对,201,523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4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6,744,655 股同意,5,731,358 股反对,201,52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86.098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38,519,419 股同意,3,952,594 股反对,205,523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56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8,519,419 股同意,3,952,594 股反对,205,52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0.2568%。
关联股东:深圳光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原石激光产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光峰成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imited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194,903,294 股同意,5,571,170 股反对,245,523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02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6,860,843 股同意,5,571,170 股反对,245,52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86.3705%。
表决结果为:196,667,039 股同意,3,529,463 股反对,523,485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0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38,624,588 股同意,3,529,463 股反对,523,485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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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0.5033%。
表决结果为:196,560,570 股同意,3,957,594 股反对,201,823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77%,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196,522,624
股同意,3,995,540 股反对,201,823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88%,
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石 璁
经办律师:
郑珂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