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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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33           证券简称:金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辛洪萍先生
   (四)会议时间: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景能一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份数为 72,62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9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70,856,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34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69,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57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69,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5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69,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0%。
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
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作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2,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2%;反对
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辛洪萍、辛洪燕、李小敏、广州思呈睿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珠海市思普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思普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
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方海燕、黄素欣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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