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1 证券简称:恒鑫生活 公告编号:2026-022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路 36 号办公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91,873,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1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1,40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80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465,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4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711,69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4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465,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14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90,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4%;
反对 118,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71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92,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5%;
反对 118,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1,048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91,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4%;
反对 119,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0,01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87,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反对 121,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6,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3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89,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4%;
反对 116,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073%。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91,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6%;
反对 116,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5%;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0,148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6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85,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8%;
反对 245,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1%;弃权 4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23,91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7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593,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61%;
反对 11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32,448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1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王肖东律师、李泽川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