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61 号
致: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15 号一致药业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
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6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
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理人 18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7,838,807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7.5658%;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36,74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9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675,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45%。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77,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2%。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954,00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2.7386%。
(4)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律师
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小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小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小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小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例 例 (股) 例
与会非关联
股东
与会 A 股非
关联股东
与会 B 股非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大药房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例 例 (股) 例
与会非关联
股东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例 例 (股) 例
与会 A 股非
关联股东
与会 B 股非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
联中小投资 21,675,568 20,306,813 93.69% 1,321,955 6.10% 46,800 0.22%
者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例 例 (股) 例
与会非关联
股东
与会 A 股非
关联股东
与会 B 股非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
联中小投资 21,675,568 18,742,119 86.47% 2,887,149 13.32% 46,300 0.21%
者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与国药融汇(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例 例 (股) 例
与会非关联
股东
与会 A 股非
关联股东
与会 B 股非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
联中小投资 21,675,568 20,329,513 93.79% 1,301,755 6.01% 44,300 0.20%
者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例 例 (股)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
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资金调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 A 股
股东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
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小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小
投资者
表决结果:谭劲松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三)《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例 例 例
与会全体
股东
与会 A 股
股东
与会 B 股
股东
其中:中小
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王裕棚
经办律师(签字):
朱莹莹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8 层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