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启环: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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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4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室。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8 人,代表股份 186,038,378 股,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0521%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3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份 83,699,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22%。
  中 小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265 人 , 代 表 股 份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4
人,代表股份 12,615,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51%。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提案:
  提案 1.00《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55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3%;
反对 1,22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2%;弃权 254,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5,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8.2654%;反对 1,22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04%;弃权 25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42%。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提案 2.00 《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494,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1%;
反对 1,26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7%;弃权 27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71,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7621%;反对 1,26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375%;弃权 2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05%。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171,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67%;
反对 1,74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59%;弃权 12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171,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511,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3%;
反对 1,399,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5%;弃权 12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88,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8968%;反对 1,399,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0973%;弃权 12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9%。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050,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62%;
反对 3,860,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3%;弃权 127,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627,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8.3854%;反对 3,860,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7%。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892,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13%;
反对 4,01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7%;弃权 12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69,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1346%;反对 4,01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2%。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 案 7.00 《 关 于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拟 向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918,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3%;
反对 95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5%;弃权 167,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96,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1262%;反对 95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09%。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8.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37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75%;
反对 1,53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43%;弃权 126,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55,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8386%;反对 1,53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1563%;弃权 1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1%。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崔兢赫、张宇侬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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