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
《法律顾问聘应协议书》,指派律师对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 31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
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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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通知召
开股东会。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
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
月21日14:00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
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
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和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
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至202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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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或 其 代 理 人 共 5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734,666,364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15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64,301,84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部分股
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布了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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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8,830,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7%;反对 8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20,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2%;反对 8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8,831,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9%;反对 86,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21,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7%;反对 86,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9%;弃权 5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8,836,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5%;反对 109,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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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27,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6%;反对 109,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6%;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8,849,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1%;反对 95,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3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3%;反对 95,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4%;弃权 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3,645,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38%;反对 5,298,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1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425%;反对 5,298,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04%;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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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797,114,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831,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6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38%;反对 1,831,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17%;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8,854,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8%;反对 8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45,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9%;反对 8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8,814,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9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弃权 5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05,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0%;反对 9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 5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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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关联股东韩方如女士、韩真如女士、韩汇如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
决总数 734,509,464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1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1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11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3,492,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46%;反对 5,44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8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046%;反对 5,441,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14%;弃权 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3,492,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47%;反对 5,449,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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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057%;反对 5,449,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3%;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3,472,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22%;反对 5,469,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746%;反对 5,469,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53%;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3,495,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50%;反对 5,447,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095%;反对 5,447,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4%;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98,828,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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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825%;反对 11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弃权 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31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4%;反对 11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弃权 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
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此页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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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见证律师:马 焱
见证律师:曹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