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ST美芝 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房4层公司会议室;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41,96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40,59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77%,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0,58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54%。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38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106人,代表股份1,38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反对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旺盛、欧铭希。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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