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69 号
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 7 号院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 C 座会
议中心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以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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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 7 号院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
业园 C 座会议中心召开,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仲恺先生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1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8,287,5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387%,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2,614,9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149%。
投票的股东共计3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7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723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1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5,672,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23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46,176,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61,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0812%;反对2,00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5.6247%;弃权10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2941%。
(二) 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43,478,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864,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5200%;反对4,688,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3.1441%;弃权1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3358%。
(三)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157,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4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0279%;反对2,0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6741%;弃权1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2980%。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121,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0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284%;反对2,0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8095%;弃权9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2621%。
(五) 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118,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0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9192%;反对2,07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8128%;弃权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2680%。
(六)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2,711,7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6996%;反对2,840,8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637%;弃权120,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711,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6996%;反对2,840,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7.9637%;弃权1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3367%。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2,655,06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5407%;反对2,837,0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9531%;弃权180,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655,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5407%;反对2,837,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7.9531%;弃权1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5063%。
(八) 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3,547,0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4.0411%;反对1,946,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57%;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3,54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0411%;反对1,9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4557%;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5032%。
(九) 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509,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894,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6047%;反对4,597,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2.8890%;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
张晓庆
_______________
_
王 力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