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股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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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6          证券简称:正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债券代码:113624          债券简称:正川转债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7     -      2026/5/28    2026/5/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1,203,84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849,115.9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7     -      2026/5/28    2026/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9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61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重庆
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
的有关规定,在“正川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因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将对“正川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分派引
起的“正川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68349898
     特此公告。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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