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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深圳
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
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
鸿辉工业园5#厂房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通过深
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深
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
出 席 本 次股东 会 的公司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共8人,代 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
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0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194,8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0265%。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75,509,59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4.8728%。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0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表决结果:同意75,50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表决结果:同意75,50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表决结果:同意75,507,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股东深圳奥信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安中泰富兴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世杰、吴斌和吴承辉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02,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52,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