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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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峡创新互联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
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5:00 在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兴
港中路 5 号平潭台湾创业园 22 幢 1 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截至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88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113,679,56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8 人,代表股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
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
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10,080,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1,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202%;反对 3,478,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646%;弃权 1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110,092,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033%。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3,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890%;反对 3,46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315%;弃权 1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94%。
  表决情况:同意 110,044,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052%;反对 3,468,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229%;弃权 16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110,037,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7,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36%;反对 3,514,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695%;弃权 1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109,99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1,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270%;反对 3,552,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189%;弃权 13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992,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2,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485%;反对 3,553,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332%;弃权 13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109,95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67,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06%;反对 3,569,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664%;弃权 15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 109,994,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4,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785%;反对 3,541,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87%;弃权 1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曹子圆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陈相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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