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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君立顾字第 093-5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娄 晓 丹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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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
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
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
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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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东方大道 66 号华
意压缩机(荆州)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司股份总数(675,603,019 股)的 36.07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5 人,代表股份 28,445,47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675,603,019 股)的 4.210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
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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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71,954,1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174,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681%;反对 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89%;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71,946,6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167,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89%;弃权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6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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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杨秀彪先生、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 1,784,460 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69,056,1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061,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7269%;反对 1,248,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758%;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7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计提 202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彭珍金先生、
郑章莉女士、杨茜宁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 1,412,310 股不计入该议案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70,433,84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897,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783%;反对 2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28%;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8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计提 2025 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71,668,6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88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704%;反对 3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467%;弃权 1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2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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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70,864,11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1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6,084,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7679%;反对 1,10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232%;弃权 1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08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71,946,65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167,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 18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89%;弃权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6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70,476,63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697,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0924%;反对 1,63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509%;弃权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6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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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娄晓丹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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