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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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金顶)第 02 号
中国 •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6—019);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 5 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修
订版);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薪酬及 2026 年
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
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
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30;
  会议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九里镇新农村一组 166 号公司二楼会议
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自 2026 年 5 月 21 日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5月14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有权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律师,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21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
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
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
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73,529,161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权 20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4%。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通过。
下:
   同意股数 73,536,761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权 2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3%。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73,502,761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权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1,76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4464%;弃权 10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339%。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通过。
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73,166,961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弃权 16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1,613,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8.1023%;弃权 16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6129%。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通过,关联股东梁斐回避表决。
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73,478,461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权 1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1,744,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32.6952%;弃权18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73,445,461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弃权 1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3%。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无正文,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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