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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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衡意字第 102 号
致: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清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
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林沈纬、张豪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全过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
查,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和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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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法律后果负责。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决议召集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
报》
披露公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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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14 点 30 分在清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 楼墨尔本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
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执行。
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390,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9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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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汇总统计结果。本次投票表决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议案 7 是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会
议案 2、议案 3、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12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88%。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694,243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877%;1,007,1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29%;23,50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
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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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654,343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304%;1,015,8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26%;54,70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0%。
具体表决结果为:
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48%。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659,943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946%;1,031,8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60%;33,10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4%。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9%。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683,543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51%;1,000,9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718%;40,40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1%。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684,243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731%;1,012,7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70%;27,90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9%。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4%。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3%。
具体表决结果为:
法律意见书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3%。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6%。
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641,243 股赞成,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802%;1,009,5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
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04%;74,100 股弃权,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