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6-19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现
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公司会议室。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8 人,代表股份 1,341,80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441,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交了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40,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29%;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8,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014%;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7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40,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29%;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8,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014%;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7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28,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5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9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6,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97%;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751,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79%;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7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6%。
关联股东白洪法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2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79%;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2%;
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7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6%。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15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61%;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7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6%。
关联股东朱观岚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2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79%;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2%;
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7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6%。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82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79%;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7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6%。
关联股东石荣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2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79%;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2%;
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7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6%。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2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17%;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70%;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16%。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1,83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83%;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弃权 8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23%;反对 1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弃权 8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