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2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
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隆应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0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155,96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5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68,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9 人,代表股份 5,959,2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 2.5277%。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5,911,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04,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7%;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7%;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独立董事吴锦凤、韩立军、李良机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
告,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登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5,918,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1,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2%;反对 4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3%;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5,911,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04,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7%;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7%;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5,91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0,1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1%;反对 4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3%;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5,918,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1,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2%;反对 4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3%;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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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