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33 号丽丰国际中心 1707 单元
邮编:510115 电话:(020)83522205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
召开。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
胡乐清律师、舒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41)
(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
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股
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5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
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在广东省东莞市万
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路 2 号利扬芯片会议厅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名。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495,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9.3841%。其中:
份数为 61,672,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6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5 日)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95,1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08%。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
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
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的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通过。
议案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通过。
议案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非独立董事
薪酬方案的议案》
辜诗涛、袁俊、张亦锋、海南扬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通过。
议案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独立董事薪
酬方案的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通过。
议案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避表决。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已就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
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