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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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 2026BJ001445 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二)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日期已满 20 日。
   (三)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层 M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四) 公 司 已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1,758,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2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72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4,482,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435%,均为股权登记
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39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56,6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10%。
  (三)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368,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7.7806%;反对 1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8079%;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6%。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370,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5657%;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0227%;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95,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7505%;反对 121,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1184%;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1%。
  上述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项,关联股东信意安、陈洪霞、天津一飞天地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一鸣天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381,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5,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5101%;反对 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0784%;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6%。
  总表决情况:同意 94,359,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4329%;反对 11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1555%;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6%。
  (二)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战梦璐
                                   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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