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载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
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
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对象等内容,其中,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
法律意见书
日 9:15-15:00。
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 1560 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53,612,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8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表
决,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并由
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77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9,130,42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3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
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9,854,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2)《<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4,835,4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3)《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4,829,1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4)《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4,593,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118,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020%;反对 3,069,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5%;弃权 5,080,4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6%。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纪翌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
法先生、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王春祥先生、陈华峰先生、蔡亮先生、田永鑫先
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066,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066,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238%;反对 3,095,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16%;弃权 5,105,6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46%。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4,541,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066,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236%;反对 3,10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9%;弃权 5,100,9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75%。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4,75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
丽萍女士、纪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0,919,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333,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77%;反对 2,838,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832%;弃权 5,095,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892%。
本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
丽萍女士、纪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9,711,3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7,125,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043%;反对 4,093,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777%;弃权 5,048,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180%。
本议案表决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纪翌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
法先生、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王春祥先生、陈华峰先生、蔡亮先生、田永鑫先
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07,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8,207,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68%;反对 2,943,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21%;弃权 5,116,6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12%。
本议案表决通过。
(11)《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2,695,1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