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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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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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
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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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 点 00 分在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4 幢 5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0,539,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00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9,77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71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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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80,816,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10,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11,8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28,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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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15,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614,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15,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38,4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47,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0,848,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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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本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4、5、6、7、8、9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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