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芯科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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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144 号
致: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国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https://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苏州国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苏州新区塔园路 168 号
苏州香格里拉酒店二楼贵宾厅Ⅱ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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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96 人,代表股份数为 79,110,9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8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71,924,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456%;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84 人,代表股份数为 7,186,61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88 人,代表股份数为 7,461,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6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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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 4:《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 5:《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6:《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8:《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8,921,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0%;
反对 116,277 股,弃权 73,588 股。
   议案 2:《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 78,839,1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4%;
反对 237,031 股,弃权 34,749 股。
   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8,759,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7%;
反对 331,222 股,弃权 20,22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10,1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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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00%;反对 331,222 股,弃权 20,224 股。
   议案 4:《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78,928,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8%;
反对 113,822 股,弃权 68,267 股。
   议案 5:《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369,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199%;反
对 483,873 股,弃权 4,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9,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199%;反对 483,873 股,弃权 4,100 股。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6:《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7,184,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94%;反
对 199,013 股,弃权 77,85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84,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94%;反对 199,013 股,弃权 77,852 股。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8,921,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0%;
反对 107,277 股,弃权 82,58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71,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54%;反对 107,277 股,弃权 82,588 股。
   议案 8:《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2,4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505%;反
对 376,066 股,弃权 39,61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505%;反对 376,066 股,弃权 39,610 股。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8,753,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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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53,395 股,弃权 4,2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04,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75%;反对 353,395 股,弃权 4,200 股。
   议案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78,686,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3%;
反对 391,792 股,弃权 32,745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37,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04%;反对 391,792 股,弃权 32,745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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