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09: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40 号
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www.tylaw.com.cn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9: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88 号 A 座 4 楼会议室
召开,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何红心主持,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 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63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336,488,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0,640,331,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86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304,103,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88%;反对31,080,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027%;弃权1,303,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表决情况:同意15,324,765,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236%;反对11,184,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29%;弃权5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75,984,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6494%;反对358,00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344%;弃权2,495,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80,53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351%;反对46,478,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031%;弃权9,479,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10,69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757%;反对323,904,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1120%;弃权1,884,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2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3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16,741,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712%;反对17,936,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170%;弃权1,81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江电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