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合理合法的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离职程序、离职原因及责任认定应符合
监管要求,杜绝通过辞职规避法定职责或监管约束。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三)保护股东权益原则。通过离职审查、追责追偿及薪酬追索等制度,对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减少因管理层变动对公
司和股东造成的潜在损失。同时,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获得解任赔偿的
权利,实现权责对等。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主动辞职、任期届满离任、被解
除职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其他情形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职工董事除外)任期届满前解除公司董事职务,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
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
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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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离任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
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存在未完成的公开承诺,应在离任前列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及相关保障措施,公司可视情
况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安排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内部审批流程及人、财、物等具体交割事项,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对离任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离任董事及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冲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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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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