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8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夏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41人,代表343,161,39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68%。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7名,发出表决票共17
张,收回17张,有效票17张,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9,170,32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390,167,166股的12.1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824名,代表股份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决议: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43,161,395股,其中同意票342,946,903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132,1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弃权票82,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43,161,395股,其中同意票342,969,103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140,6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弃权票51,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43,161,395股,其中同意票342,953,803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票163,4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弃权票44,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86,475,17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163,4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4,18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2%。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43,161,395股,其中同意票342,982,703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票143,5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弃权票35,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86,504,07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43,5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5,18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2%。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43,161,395股,其中同意票342,933,603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票155,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弃权票71,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86,454,97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8%;155,9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71,88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4%。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11,016,090股,其中同意票310,737,198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票223,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弃权票55,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86,403,87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223,0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55,88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43,161,395股,其中同意票333,965,203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反对票9,108,2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65%;弃权票87,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77,486,57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07%;9,108,2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88%;87,98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5%。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