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7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203,48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3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2,073,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6.0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1,414,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5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1,414,99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1,414,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526%。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十一项议案:
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19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8%;
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2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1,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68%。
提案 2.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19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8%;
反对 6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2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1,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49%。
提案 3.00 《2025 年末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2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提案 4.00 《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39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8%;
反对 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6,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逐项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提案 5.01 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股东李学峰、李润生、李润泽、李安东、李安宗、李贤明为此子议案的关联
股东,因此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 201,321,687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9,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35%;
反对 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1%;弃权 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提案 5.02 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01,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
反对 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 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提案 6.00 《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20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6%;
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2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39%。
提案 7.0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2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提案 8.00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93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5%;
反对 549,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提案 9.00 《关于 2026 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19,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提案 10.00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19,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
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5,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2%。
提案 11.0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42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冉令帅律师、姜宏辉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