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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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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峰新材”)的委托,指派冉令帅、姜宏辉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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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
(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
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
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安东先生因公务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副董事长李学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09:15-09: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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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2,073,98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6.08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计 85 名,代表股份数 1,414,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5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1,414,9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26%。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三)《2025 年末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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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九)《关于 2026 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十)《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3,19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1,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578%;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4%;弃权 2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68%。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19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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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1,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578%;反对 6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3%;弃权 22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49%。
(三)《2025 年末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2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26%;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390,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6,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42%;反对 9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3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9,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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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21%;反对 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68%;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股东李学峰、李润生、李润泽、李安东、李安宗、李贤明为此事项的关联股
东,因此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 201,321,68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3,401,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21%;反对 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68%;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六)《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20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7%。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7,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60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4%;弃权 2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39%。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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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03,42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26%;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2,936,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544%;反对 549,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33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九)《关于 2026 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19,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5,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54%;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26%;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十)《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03,419,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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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5,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54%;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4%;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2%。
(十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03,42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26%;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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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冉令帅
负责人:
贾小宁 姜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