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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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新能源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
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长江路 88 号 15 楼吉祥厅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均为出席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22 名,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731,599,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660%。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共计 730,132,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015%;通过网络和交易
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1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共计 1,466,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公司部分董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
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1,451,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二)《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1,447,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三)《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31,448,2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四)《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1,448,2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五)《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1,442,7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六)《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438,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05,7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9%;反对 13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023%;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08%。
(七)《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434,8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01,9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6%;反对 136,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011%;弃权 28,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3%。
(八)《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参会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此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8,294,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7,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4.3883%;反对 19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5550%;弃权 30,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567%。
(九)《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会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此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0,858,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01,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5%;反对 134,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959%;弃权 30,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86%。
(十)《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参会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此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0,806,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749,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6%;反对 19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31%;弃权 25,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53%。
(十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298,7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十二)《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1,425,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792,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7%;反对 142,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09%;弃权 31,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24%。
现场无新增议题。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