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
所假设:
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告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
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
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00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学林路 36 弄研创园 17 号楼
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合称“网络投
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
式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亚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15 日交易收市时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提
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的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517,40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545%。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22,649,03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总共持有
股份数为 989,00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598%。
(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五)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逐
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
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会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由
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第 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关联股东已对第 6 项
议案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