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 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5: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
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 C 座 8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 4 月 30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 C 座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楼
峻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
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
代表股份 108,490,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05%。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2 名,代表股份 1,109,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
东之外的股东 58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共计 5,350,2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37%。
  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参加了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参加了会议。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
下提案:
   提案 1、《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9,577,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
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32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4%;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9%;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
   提案 2、《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09,577,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
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32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4%;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9%;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
   提案 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109,580,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331,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5%;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提案 4、《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09,560,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
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5,310,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6%;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0%;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4%。
   提案 5、《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09,580,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31,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5%;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股)
   提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 109,562,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
反对 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13,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7%;反对 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6%;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
股)
   提案 7、《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9,827,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31,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5%;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股)
   本提案关联股东东阳市中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宿迁市中天安汇智技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案 8、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同意 109,577,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
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4%;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5%;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股)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提案 9、《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605,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0%;
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09,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3%;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7%;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
股)
   本提案关联股东张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宿迁市中天安汇智技术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提案 10、《关于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72,605,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09,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3%;反对 3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7%;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
股)
   本提案关联股东张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宿迁市中天安汇智技术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提案 11、《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津贴、2026 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 109,43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4%;
反对 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88,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59%;反对 1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21%;弃权 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
股)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
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何璐瑶
                               郑 飞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天精装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