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6]邦盛股字第 091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邦盛股字第 091 号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医药健康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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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 1 区 1 号楼 28 层召开。本次股东
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
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东 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8,953,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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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会的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55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801,113,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53.5546%。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网络视频会议及现场参会的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就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行使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99,064,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42%;反对 1,685,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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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99,084,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67%;反对 1,713,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99,069,9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49%;反对 1,754,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98,942,8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0%;反对 1,810,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858,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86%;反对 1,9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557,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294%;反对1,97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091%;弃权282,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8615%。
表决结果:同意 799,062,3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39%;反对 1,796,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760,4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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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491%;反对 1,796,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757%;弃权 254,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752%。
表决结果:同意 798,924,0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67%;反对 1,810,0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792,672,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463%;反对 8,179,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370,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2754%;反对8,179,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9293%;弃权260,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0.7953%。
表决结果:同意 799,046,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19%;反对 1,828,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744,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6997%;反对 1,82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717%;弃权 239,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286%。
表决结果:同意 792,750,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560%;反对 8,054,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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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98,881,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13%;反对 1,844,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579,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1965%;反对 1,844,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05%;弃权 388,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830%。
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949,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2330%;反对 3,884,5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49,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5.3771%;反对 3,884,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9450%;弃权 325,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79%。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959,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537%;反对 1,850,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59,4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1.9025%;反对 1,850,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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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2173%;弃权 35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802%。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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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彭友谊 张 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宋晓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