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鹏智能: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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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 00110 号
致: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泰鹏智能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璐律师、于汉瑛律师对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
案的提出、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
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
                                         《山
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
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三主持;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
合《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
份 59,431,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7562%。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参
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
代表股份 59,431,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756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 577,855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 577,855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 577,855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 577,855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 577,855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9,431,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段志刚               经办律师:于汉瑛
                                   刘     璐
                                                     年        月      日
                                     (+86 10)8540 7666   www.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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