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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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3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6-063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50,255,18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
 五               0        0%   0         0%   0         0%
      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钱伟、徐帆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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