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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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2026 年 5 月 19 日 15:00。
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龙晓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数 49,721,299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9.9052%,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总数 50,00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02%。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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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21,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21,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21,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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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21,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回避表
决。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21,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21,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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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21,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回避表
决。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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