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森: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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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080    证券简称:奥美森       公告编号:2026-043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9,721,2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49,721,2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49,721,2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 49,721,2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 11,36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龙晓
斌、龙晓明、关吟秋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49,721,2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
  审计报告的议案 》
  同意股数 49,721,2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49,721,29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11,36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龙晓
斌、龙晓明、关吟秋回避表决。
(十)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预案的议案》
       的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强、覃国飚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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