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力传动: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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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公告编号:2026-029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星期三)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事会。
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50,627,67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71,088,198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71.2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583,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15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44,1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227,67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3203 % 。 其 中 : 通过 现 场 投票 的 中 小股 东 1人 ,代 表 股 份
人,代表股份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6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0,6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李阿波、李想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0,626,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0,6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2%;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莫培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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