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2: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
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股东发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股东发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增加临时提案后
股东会的有关情况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
路万吉南二街8号A幢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郑汉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33,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38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
法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56,123,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49%;
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33%;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96%;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156,123,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49%;
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33%;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96%;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23,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49%;
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33%;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96%;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23,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49%;
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33%;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96%;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4,962,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0633%;
反对1,34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1%;弃权121,5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75%;反对1,34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55%;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23,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49%;
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33%;反对18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96%;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46,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2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96%;弃权4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7%。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229,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32%;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46,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40%;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4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7%。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1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17%;
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06%;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24%;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55,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54%;
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21,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6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87%;反对15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2%;弃权12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泰恩康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