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7 楼、25 楼
电话:86-755-83663333 传真:86-755-82075055
网址:http://www.shengdian.com.cn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安徽德豪润达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年度股东
会通知》”)。《年度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
洲区创新科技海岸科技六路.珠海鑫润智能家电有限公司六楼如期召开。公司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 546,785,69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232%。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3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 99,168,16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91%。其中,参与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3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99,168,16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计 120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45,953,863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2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5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99,172,46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保的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6 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 5%以下(不包括持股 5%以下的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履行了全部
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91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55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77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40%;反对3,184,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08%;弃权2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0,99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464%;反对3,24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47%;弃权2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9%。
关联股东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臻选 2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瑞益信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关联股东蚌埠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已
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211,493,472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851,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06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15%;反对2,88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4%;弃权2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885,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103,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58%;反对2,85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91%;弃权2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6.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642,43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652,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09%;反对3,306,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9%;弃权2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2%。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殿梁 方玉碧
经办律师:
赖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