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 关于航新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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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3879 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航新
  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陈伟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航新科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航新科技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航新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
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航新科技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会新增议案的情况
   航新科技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后,持有航新科技 9.74%股份的股东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向航新科技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 2025 年度股东会临
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
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
审议。上述议案已经航新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航新科技董
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州航新航
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
   本所律师认为,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航新科技股
份比例超过 1%,上述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航新科技董事会,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航新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航新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 40,542,616 股,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 16.5181%。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航新科技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相关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28 人,代表股份数 1,380,833 股,占航新科技总股本的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的
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航新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1,873,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0%;
反对 35,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7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93%;反对 35,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2%;弃权 1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5%。
  同意 41,867,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7%;
反对 35,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9,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9%;反对 35,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2%;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
  同意 5,091,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77%;
反对 38,5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58%;反对 38,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9%;弃权 87,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63%。
  关联股东衢州创科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畅昇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41,767,9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1%;
反对 86,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70,4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62%;反对 86,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0%;弃权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9%。
表决结果:
  同意 41,866,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3%;
反对 36,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8,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0%;反对 36,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1%;弃权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
  同意 41,712,8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4%;
反对 37,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8,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52%;反对 37,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0%;弃权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9%。
  关联股东李华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决结果:
  同意 41,587,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3%;
反对 316,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0,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208%;反对 316,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52%;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0%。
  同意 41,813,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
反对 39,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5,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55%;反对 39,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58%;弃权 7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7%。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同意 41,806,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2%;
反对 36,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8,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62%;反对 36,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1%;弃权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7%。
  同意 41,887,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4%;
反对 16,9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89,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9%;反对 16,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1%;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0%。
  得 票 数 40,915,2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017,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9.9401%。
  得 票 数 40,915,8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018,3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9.9526%。
  得 票 数 40,914,9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017,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9.9341%。
  得 票 数 40,895,8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99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9.5541%。
  得 票 数 40,894,9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997,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9.5362%。
  得 票 数 40,895,2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3,997,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79.542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陈   伟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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