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高科: 中航高科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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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54 号
      北 京 大 成 (南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楼(22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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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证字[2026]第 54 号
致: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
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名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22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59,706,2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35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5
人,代表股份49,795,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45%。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
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续聘利安达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7)《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8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707,369,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2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707,376,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70%。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同意股份数:707,343,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3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707,33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7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87,08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7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707,345,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4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707,262,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707,260,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0%。
            法律意见书——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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