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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
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和《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
办法等相关事项。
纳大厦 16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议。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91 人,代表股份 320,651,2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48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18,296,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1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8 人,代表股份 2,354,5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5%。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90 人,代表股份 38,422,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978%,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 2 人,代表股份 36,067,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8 人,代表股份 2,354,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15%。
律师。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391,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1%;反对 191,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弃权 6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公司 2025 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392,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 204,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弃权 5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163,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9%;反对 204,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5%;弃权 5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168,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 397,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939,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34%;反对 39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0%;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2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184,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3%;反对 405,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 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197,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4%;反对 388,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3%;弃权 6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持有公司 282,228,883 股股份的公司董事于冬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974,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8343%;反对 383,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8%;弃权 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拟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0,394,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9%;反对 195,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6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于冬先生、齐志先生、江华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8,489,71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60,83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4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于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8,475,99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47,10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85%。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齐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8,474,77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45,89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54%。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江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9)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进先生、冯仑先生、葛明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8,488,2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59,41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705%。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王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8,472,58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43,70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297%。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冯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8,476,44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47,5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97%。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获得通过,葛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杨 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