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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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冯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高乐
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当日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表股份 205,91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7%。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 176 人,代表股份 18,55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8%。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18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
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18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9%;
反对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2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179,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2%;
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弃权 23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6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025,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9%;
反对 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弃权 2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184,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5%;
反对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2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184,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5%;
反对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2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184,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5%;
反对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2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097,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7%;
反对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097,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7%;
反对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095,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1%;
反对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3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46%;
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0%;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关联方股东北京黎曼云图科创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华统集团有限
公司、興昌塑膠五金廠有限公司、杨广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74,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9%;
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74,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9%;
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74,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9%;
反对 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7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
反对 5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7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2%;
反对 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 32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4%。
   关联方股东杨广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周文平                冯煌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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