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北
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亮新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70 号)及
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函》(北证函〔2026〕59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8,044,853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416.26 万元,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1,914.0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B10004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
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
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协定存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流动性,根据公司资金需求随时取用。
本次拟进行的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额度,不占用公司于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需求的
情况下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未改变存款本身性
质,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
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审计部、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
构进行审计。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
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
六、保荐机构的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
存放,未改变存款本身性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利明 彭 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